债权的物权化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债权物权化,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故原则上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民法基于特别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赋予债权人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甚至对抗物权人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不动产预告登记等。这一现象被称为债权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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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6

债权的物权化很多时候是就租凭权而言,即“买卖不破租赁”。具体而言,如果出租不动产人在租期未到时就将不动产转让他人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中,债本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其效力不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第三人的“入侵”而遭到破坏。

为了巩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某些修正,扩张了债权的效力范围,使债权在特殊情形下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债权具有了一些突破相对性的效力,学理上称此为,债权的物权化。

扩展资料: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

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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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6

债权的物权化很多时候是就租凭权而言,即“买卖不破租赁”。具体而言,如果出租不动产人在租期未到时就将不动产转让他人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中,债本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其效力不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第三人的“入侵”而遭到破坏。

为了巩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某些修正,扩张了债权的效力范围,使债权在特殊情形下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债权具有了一些突破相对性的效力,学理上称此为,债权的物权化。

扩展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观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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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原本仅具有相对权效力的债权因符合某种法定条件时具有了类似物权一样的绝对权效力,该权利的享有者可以向其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4-13
一个生动的例子,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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