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算是刑事案件?

有人去我们家闹事,有刀把我弟弟扎伤,我爸妈都是受伤,法医鉴定三个人都是轻伤害,派出所却把那几个行政拘留15天,这样做合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起诉他们,应该以什么名义起诉?急盼大家的帮忙,谢谢

我国的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至少要达到轻伤才会有检察院对致害人提起国家公诉。

这个时候,你可以到警察局去报案,报案的时候警察会有指定的鉴定机关来对你的伤势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的结果是轻伤等级。

那警察机关就会对这个案子立案,再走国家公诉的程序,到最后的刑事审判。

你这个情况,如果愈合以后会对你身体的机能产生影响一般都会被鉴定为轻伤。

还是赶紧去就近的派出所报案为先。

这个如果警察局不认定是轻伤,余下的步骤你就可以去找法院自己告诉,参照我国的自诉案件的程序。

或者是先找到对方进行调节和谈判。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

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龙华法院对公诉机关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龙华法院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审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1]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3-26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一种具体的司法行为的体现。具体的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等。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立即咨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5

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是我国现行刑法所禁止的,如果是,那就是刑事犯罪。

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要点在于,情节程度的轻与重。这也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要点。

严格来讲其中的区别是很大的,尤其在学理上,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到调整的客体等等,都是不一样的。

但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是我国现行刑法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的原则即是“法不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也就是说,是否是犯罪,甚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无规定的,就不属于犯罪行为。这一点从根本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

刑事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1、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2、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4、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5、第五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6、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6-17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第4个回答  2010-07-23
  首先,本案可以算是刑事案件,至于定性可能是故意伤害(轻伤害)。也可能是寻衅滋事。
  其次,你们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三,如果你们是以故意伤害(轻伤害)追究责任的话,但是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也不追究的,则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