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09
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处理,即无论该房屋产权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只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因父母只出资首付而非全部房款,不符合第七条的要求),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的规定分割;至于男方父母的出资,如果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那么男方可要求女方就该出资补偿一半;如果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