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范围及条件
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肇庆市鼎湖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五类人员:
1、城镇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邻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5、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的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3、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为保障对象:
1、入户调查结果超出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标准的;
2、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3、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定期复核。
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