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真的有用吗

如题所述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强制公证执行的通知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所以,从法律规定可以出进行强制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债权文书,而房产抵押合同作为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债权合同,如果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也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反观,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属于债权文书,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并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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