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杀案"因何引热议?

如题所述

人口流动性隐忧
黑色社会的翻新花样
对邪不压正的渴望和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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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2
,,,,,,
第2个回答  2018-08-31
电动车主能否把宝马司机砍倒后骑电动车跑路?
第3个回答  2018-08-30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文身男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

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件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事也引发关于骑电动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争议的焦点在于,文身男子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电动车车主的主观意图。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

南都N D X实验室的民调显示,截至8月29日20时,共有28061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认为防卫过当的网友3531名,另外24530名网友则认为骑车男子是正当防卫,还有网民将焦点集中在文身男中刀后的走向。

车里取长刀砍人却脱手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轿车突然右转压实线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随后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车主白衣男理论,并将电动车挪至马路边路基上。一分钟后,刘某某(文身男子)从轿车内下来走向电动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长刀,持刀挥向白衣男。白衣男数次躲闪,视频中无法看清是否被砍到。

此时,意外发生了。文身男一不小心把长刀甩了出去,飞出数米远。文身男与白衣男几乎同时飞奔去捡刀,最终白衣男拿到。随后形势逆转,白衣男朝文身男挥砍数刀。文身男跑向轿车,但在车旁被白衣男追上,再砍两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死者3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 员 向 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

“3月的表彰肯定是根据当时申报材料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才颁布的,是实事求是的。”该工作人员透露,已有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进行核查。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9日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对于网传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一事,上述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即便有犯罪前科也不影响见义勇为的申报。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律师说法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文身男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白衣男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白衣男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白衣男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文身男后,白衣男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白衣男开始捡刀反击直至文身男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文身男持刀行凶,白衣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文身男倒地后白衣男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白衣男此时的主观意图。

白衣男被连续刀砍,文身男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白衣男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文身男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文身男,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文身男已经跑走时,电动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文身男用刀砍电动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白衣男在砍文身男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文身男丧失了抵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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