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分歧

如题所述

律师和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分歧?他们分歧的缘由何在?到底会有哪些分歧?我们能否通过制度改革而力促分歧减少或趋无?面对程序违法的庭审,律师是配合审判还是控告违法?面对司法甘受权力染指,律师是举报还是容忍?面对司法不成司法,司法背离公正主旨,律师只能痛心疾首还是奋起反抗?面对……..可以说,在任何一起律师和法官分歧的案件中,都难免触碰权力的身影。或许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生态中,权力已经左右了任何影响性案件的审判,但是,任何一起影响性案件的背后,虽说实为权力指导结果,但总会披上司法的外衣,毕竟,这还是一个将“依法治国”停留在口号阶段的国度,司法多多少少会在形式上掩盖权力染指的内幕。而贵阳的“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便是其中一例。任我如何评析,也丝毫不会将此案简单定为司法主导的错案之一,而只能将其定性为权力指导背后的司法冤案典型。

关于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是冲突还是合作?是对话还是对抗?是交流还是交恶?是举报还是容忍?是配合审判还是守护法律?是甘受权力指导还是勇于揭露司法内幕?是坚决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还是牺牲被告人部分利益以换取罪轻刑罚?是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一再视而不见还是针对法官的违法行径勇于举报?这是摆在很多律师面前的难题,也是令很多律师困惑的问题,更是让诸多律师难以招架的课题。

在2012年1月10日贵阳的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审判中,先后有四位律师遭遇法官驱逐,且有十多位律师接连遭遇法官训诫,瞬间,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冲突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按说,律师和法官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上双向互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应是力求查清案件事实,案件得以公正处理。而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特殊在法官向着检察院和公安,法院是被逼上梁山的。于此,开庭前期,法官便期望律师配合法院审判,以便“圆满”完成这场审判活动。但是,为什么会有法官认为律师应当配合法院?在黎案中,这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审判案件宣告被告无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在罪行轻重上律师应该有所作为,不应“纠缠”于无罪辩护。但是,黎案恰恰是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法官又不会判处无罪。这样,便在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分歧,但既然有分歧,那么法官本应追求公正审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公正,但小河区法院却一再固执地认为律师认为黎案做无罪辩护是“捣乱”,这样,庭审期间的各类控诉和驳回控诉就容易导致两者之间分歧渐趋火热化,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按说,法官本应感谢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和质证,以便自己更能查清案件事实,以此作做公正判决,也防止法官自己被检方的选择性控诉而蒙蔽,由此导致冤假错案的酿成。但是,在黎案中,不乏法官和公、检两家同处一室,都在联合对付律师。法官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做出判决的职责丧失了,成了和公、检两家一样的追诉犯罪。这样,法官势必会认为律师控诉庭审程序违法是在捣乱,由此便对律师产生后天的厌恶,那么,惩戒和驱逐律师的恶性事件就势必发生。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探讨,律师和法官本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定位?法官审判案件要求律师配合有无法理依据?律师不予配合,法官是否可以惩戒或是驱逐律师?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律师的作用应该是什么?两者之间在案件审判上有无严重分歧?法官是否先入为主地认为审判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是无理取闹?律师是否认为法官如果枉法裁判自己肯定要接连控诉程序违法?这些问题,都是厘清律师和法官之间分歧四起必须面对和回应的焦点。

而在我们的认知中,法官的职责在于庭审的两造平衡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在未裁决案件之前,法官不得偏方于任何一方,应该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审判案件不得甘受权力染指,独立公正审判案件,凭借法律和良知对案件作出裁决。而法官的尊严也体现在自己能把握案件结果上,并非在权力的干涉中案件结果被他人定夺,自己充当权力靶子。法官审判案件既然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那么当然不能要求律师配合法院审判,而应该要求律师依法办案即可。

而律师的作用在于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以便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出质证和对质,以便法官在控诉和辩方的对质中逐渐厘清案件事实,一步步接近事实真相,以此作出公正裁决。律师是法官查明案情的得力质疑者,是防止法官办错案的最佳阻止者。律师认为法官枉法裁判,理应提出控告,虽然控告不一定会得到回复,但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却不能放弃,哪怕有一丝的期望,律师都应拿出百分百的努力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但是,在控方和辩方地位不甚平等的一些案件中,法官无法左右庭审程序的公正审判,当程序正义无从保障时,律师能否控诉法官偏袒控方,并以此为由拒绝辩护?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情况。以黎庆洪案为例,众律师质疑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级违法,此案不应当由小河区法院审理,而应当由贵阳市中院审理,于此,律师和法官之间便产生了第一个分歧,此分歧乃程序程序正义的先决条件,未有审级合法,何谈实体公正,据此,众律师纷纷控诉,但法官就是不予理会,因此,法官还给了几位律师以惩戒。这向我们传递一个信号便是,法官违法之后如何还让律师尊重法庭程序,一个违法的庭审谈何力求实体的公正裁决。因为,法官首先应该以自己的职权保障庭审的程序公正,然后才能要求律师尊重庭审秩序,如果庭审的程序违法在先,律师的控诉便在于保障程序正义,而不是无理取闹。而微博能否“直播”庭审的辩论亦在向外界宣示,法官期望庭审不受关注,自己能安心审判,而律师认为违法的庭审应该向世人公告,以便遏制违法的庭审继续下去,这是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的第二个分歧。此分歧表面在于理解法条的偏差,实为听从权力还是依据法律办案。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连同记者和外人都可以庭审的案件,缘何律师不能向外播发信息呢?如果,律师播发的信息有夸大或是误导之嫌,法院完全可以予以惩戒,但是,律师微博“直播”的庭审信息只是记录庭审概况,完全可以等同于庭审见闻,据此,本不应被限制,但小河区法院却依然采取限制举措。这样的分歧产生,不是因为理念之差,而是司法受制于权力之后,总后怕被人抓住把柄。

再者,律师和法官之前的分歧,除了个别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外,在我看来,更多集结于司法受制于权力,司法不成司法,司法背离公正本旨导致的“体制性羞辱”。由此,律师对司法的公正追求和法官受制于权力的司法不公导致两者之间分歧渐多。而何以平息和调解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分歧,恰当之处在于,司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结果可由法官决定,外界无从或是不得插手过问案件,那种“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的说辞完全是司法甘受权力染指的罪证。当律师面对公正的司法审判时,何以会无端或是无故控告司法不公呢?当然,我们亦不排除个别律师主动通过关系疏通而寻找案子解决之道的其他途径,但在多少律师看来,能遇见一位讲法律、懂情理、会办案的好法官,实乃办案之幸。

最后,我们分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分歧,当然是寄望于在调和两者之间分歧的同时,可以找到他们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职业追求。他们站在同一法律起跑线上,一方主导案件结果,一方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纷争。其共同目的在于将案件事实查清,还当事人以公正结果。法官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公正,律师通过程序性事务处理协助当事人达至案件公正结果。在两造构架中,律师依法办案,不得作出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之事,并充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此努力力促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法官亦依法审判案件,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对每一方都本着公正之心,充分保证每一位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以此努力促使案件程序正义,并达至实体公正。这,才是正常的律师和法官关系之形态,虽有理想化之嫌,但却是我们应予努力的方向;虽有超然之意,但却是我们应予追求的理想形态之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30
律师和法官之间有分歧正常现象
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 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17
依照规定,西方的法官必须戴假发,这其中有点故事。假发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不少行业也将其作为标志。但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战争涤荡污泥浊水,革命党移风易俗,一扫各种地位、等级的标志,现在只有英国和少数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保持这种习惯。英国的法官以及从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这种装饰下的开庭,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据说,法官穿上黑袍、戴上假法,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化身,成为真、善、美的化身。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批评假发说,他最痛恨的就是英国式的法官的假发,阴森恐怖的小眼睛从假发后面闪着蓝光的场景,简直受人不了。美国也废除了假发和法袍,但后来法袍恢复了。假发、法袍这样的服饰营造的气氛是凸显了法官这种角色的极端重要性,这种职位的极端重要性。法官戴的假发属于官职式假发,表示自己的官职,它要营造的气氛是生怕你看不出来这是假发。所以这种假发戴上去以后给人一种特别"非人化"的感觉,也就是说,戴上假发的人看上去就不是个人了,它体现了要把法官当作非人非神的、半人半神的思想.

当然,现在有些地方要求不一定就是那么严格,有时也会出现没带假发空袍子现象.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