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一21条合同无效可以阻却善意取得?

物权法解释一21条规定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52条无效情形的,受让人无法依据善意取得而获得物的所有权。可是老钟说善意取得通说是原始取得方式,所以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所以合同无效可以阻却善意取得吗?

您好,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中,“取得”所有权表明该条所列要件可引发的法律效果是阻却善意取得的成立,而非成立善意取得后又丧失所有权。故而,个案若未满足《物权法》106条第1款后段之要件,自然无须适用《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阻却成立善意取得。因此,老钟所说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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