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涉检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如题所述

 一、源头处理。源头控制是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在检察执法活动开始前、进行中、结束后的各个阶段,设定若干控制点,以便最大限度地防止产生和减少信访案件的活动。主要是:
  (一)控申疏导。主要是及时发现和适时分流社会矛盾。控申部门的接待工作,是检察院信访工作的前沿,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聚集于此,控申检察官通过解答法律、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有效地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后续压力。
  (二)其他职能部门受案时注意排查。主要是在受案时提前预估案件中可能蕴含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多数涉检信访案件涉及国家政策的变化与实施、政府职能的运用、社会自行调节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等,如果在受理案件后不仔细审查、排查,大量本应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管理和处理的矛盾纠纷,就可能转化到诉讼程序中来,不仅因扩大服务外延相对增加检察机关负担,而且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久访不息、久访不罢的局面,既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也严重浪费社会司法资源。
  二、机制处理。规范处理涉检信访需完备的机制保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一)信访一体化。信访一体化是全国各级检察院信访部门采取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在涉检信访的接访职能上不分彼此,在信访案件处理上体现总体控制意识,在内部领导与管理上侧重以接访的上级检察院给出处理结论为主,由下级检察院配合调查处理的原则,内部操作上体现分工合作精神。信访一体化可以强化信访信息资源共享,节约检察院和当事人信访资源及其成本,防止因信访接访与处理脱节造成重大失误,有效地促进涉检信访工作的良性开展。
  (二)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行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一种新的工作模式,对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采取听证制度处理涉检信访,主要针对的是检察机关能自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涉检信访听证包括听证会、公开答询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公开审查和答复形式。涉检信访听证是由当事人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以“公开、公正、透明、便民、合法、合理”等为原则,实行“阳光作业”,将群众信访问题摆在桌面,让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参与、跟踪监督,聘请有关问题专家、学者、当地知名人士、亲朋好友等对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弄清信访案件事实,查找出问题结症,依法作出处理。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因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其作出的处理往往能使信访人息访、罢访。
  (三)律师介入制度。一些涉检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不太理解法律,容易陷入不当申诉甚至久诉不息。为了帮助这部分信访人正确运用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从当地律师事务所中挑选部分资信较好、愿意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建立信访律师资源库。
  当涉检信访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又确实需要帮助时,由检察官推荐、信访人挑选律师介入自己的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充分配合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这样,不仅有利于律师帮助来访人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和沟通,从法律的角度给来访人解疑释惑,消除疑虑,避免来访人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对立情绪;同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律师可站在来访人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帮助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信访接待工作方式,消除误解,钝化矛盾,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
  (四)联合接访制度。对复杂的长期上访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承办过案件的检察院就地联合接访,对涉及到其他司法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接访,对无理访案件,商请公安机关派员联合接访,除释法说理进行疏导外,可由公安民警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训诫。
  (五)下访巡访制度。以“带案下访、定期巡访、有案办案、无案宣传、维护稳定”为下访巡访制度的基本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各乡镇、社区设立联系点、聘请信息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社区巡访宣传,现场接待群众来访,化解矛盾纠纷,接收举报材料,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三、流程处理。利用信息化平台,按照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检察院信访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接访程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件等网络流程管理程序,将所有涉检信访案件列入流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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