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以下五个级别: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第四级(强制保护级)和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这一级别,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适用于较为重要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在这一级别,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一级别,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在这一级别,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在这一级别,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专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专门监督、检查。
这些级别的设定旨在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对安全的需求进行不同级别的保护。从自主保护级到专控保护级,随着级别的提升,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要求也逐步加强。这有助于确保不同重要性的信息系统都能得到适当的安全保护,从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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