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

如题所述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和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力。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一)暂缓执行的条件

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主动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其中,担保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罚没制度

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三)保证金的退还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基于人道主义立场,对于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这些特定的行为人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一)性质不同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决定和执行主体不同

行政拘留的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

(三)拘留的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四)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五)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不服司法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六)案底

只有刑事拘留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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