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惩处标准

本人是叉车工,在驾驶时无意碰到他人的脚,在治愈中,医药费达30000元,合同到2011年3月4号到期,公司已经扣除本人2500元,并且不赔偿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这样合法吗?

这要看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主观过错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具有主观过错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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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9
扣除工资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0-07-19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7-20
你好,不合理。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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