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定制安全管理制度

寻求地址勘探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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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工作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地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适应我局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力争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为实现我局三年振兴行动计划提供安全保障。

3、主要任务。加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4、加强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网络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局和各地勘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由法人代表任主任(组长),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地勘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未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地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地勘单位的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及车间、施工班组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队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5、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准入备案制度。地质勘查单位应在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提下,依法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并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特点,建立地质勘查工作安全生产登记备案制度。凡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工作时间在60天以上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在进入或离开生产、施工现场一周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做到进场备案,离场告知。

(2)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严禁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严禁将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工程,发包、转包或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地质勘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转借给他人保管、使用;严禁其他组织在我方地质勘查区域内从事各种非法地质勘查活动。

(3)矿业权安全管理制度。矿业权合作中,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合同的前期会审,并在协议中注明有安全生产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矿业权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矿业权转移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4)安全保证金制度。建立矿业权(项目)合作安全保证金制度,在合作(项目)协议中除应注明安全管理内容外,还应设立缴纳安全保证金的专门条款,制定其使用管理办法。安全保证金由矿业权或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

(5)合作矿山(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合作矿山(项目)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参与合作的单位(含股份制合作单位、项目)应同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并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明确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能部门、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7、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审批手续。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活动。

9、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前提下,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建设方与承包商应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将其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四、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

10、加强重点生产场所的安全技术基础工作。矿山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技术等规范规定,绘制矿山相关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矿山、岩芯钻探和建设工程勘查施工项目,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和“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落实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11、严格执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有关规定。地下矿山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建立通风管理制度,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管理。

12、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保证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露天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它工程勘查施工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应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人员,督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1)矿山应加强尾矿库、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止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井下作业要制定防坍塌措施,落实“敲帮问顶”制度,防止冒顶、片帮事故发生。

(2)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水文井、地热井钻探施工等,应严格遵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加强对钻探设备的安装、拆卸、搬迁、施工和孔内事故处理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安全评审和现场组织指挥、协调机构,落实现场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3)建设工程勘查施工应加强高空作业、坑道施工、基坑支护、边坡治理、设备安装拆卸、模板工程、临时用电等环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项目开工检查验收等措施。

(4)交通运输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新进驾驶人员的资格审查、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年审和车辆保养、报废制度,严格野外驾驶技能培训考核上岗制度,严禁酒后、疲劳、超速驾驶和病车上路。

(5)学校、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经常性检查。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治预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防止食品中毒事件发生。

(6)机械加工和印刷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防止机械、电气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

(7)实验测试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贵重器皿和放射源等管理、使用制度和措施。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和健康体检、使用登记以及“双人双锁”管理制度,防止“三废”污染和酿成环境破坏事故。

(8)旅行安全应严格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旅游安全资质和管理制度,健全旅游保险体系,优化旅行线路,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方式和安全住宿环境,落实旅行安全告知义务,防止旅行人身、财产和交通、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9)加强对作业现场危险源的辩识和监控。作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作业现场危险源的识别,并制定有效的监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3、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要求,积极探索地质勘探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勘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探索试点工作并逐步推进。

14、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矿山、建设工程勘查施工和实验测试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按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五、加强隐患排查,抓好隐患治理

1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局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足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安全措施经费投入应满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需要,设立专账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

16、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有记录并建档。

17、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矿山和生产施工项目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矿山、施工项目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18、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并制定防止“三违”现象的有效措施。

19、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矿山和建设工程勘查施工项目,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0、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21、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及其他高危行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备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事故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入剖析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八、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23、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和落实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24、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联系制度和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考核,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5、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职工群众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和推广典型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九、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26、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局和各地勘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地质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进一步强化全员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

27、加大奖励力度。按照《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暨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达标以上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发现和举报,或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减少损失;提出安全方面合理化建议、推广安全先进技术和工艺,并被广泛采用,效果显著;抢险救灾、临危不惧、工作突出的有功人员,应大力宣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28、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凡因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多发和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单位主要领导,将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对问责后整改仍不到位和事故多发的单位责任人,将按照局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9、严格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责任人员,按照《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暨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十、附则

30、本实施意见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1、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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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0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该掌握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令和法规。

  (2)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确定安全生产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首先考虑的是安全。

  (3)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适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之前,应充分研究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危险源分布、员工的教育和学历状况、事故记录、环境状况等因素。

  (4)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要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即制度要涵盖到企业生产的所有场所、所有人,现代企业的任何一个人的失误、违章,任何一个部件,哪怕一个螺丝钉损坏,都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5)安全管理制度,既有原则性,又有可操作性,条文要具体,制定的指标要切实可行。对于原则性的条款,必须颁布相应的执行细则。

  (6)企业的各项规定要与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切忌各项制度与规定之间互相冲突。

  (7)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管理科学,而有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十分简单,局限在控制事故指标方面。有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有的企业按厂级、科处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从上到下,按大类制订了内容相同的责任制,如领导干部责任制、中层干部责任制等。殊不知由于职能不同,作业条件及作业对象不同,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责任同职能不能对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责任不能到位,使企业人、机、环境及生产经营过程部分失控。在安全管理中,纵横接口处的责任有的重叠,有的遗漏,造成了遇事不是相互推诿,就是无人管。在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干,谁干,才能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企业现行组织机构不相对应,影响执行效果有的企业在制订责任制度时,为了走捷径,将兄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加修改照搬过来,换个企业名称,反正“天下秀才是一家,你抄我来我抄他”,造成责任制与企业实际组织机构及职能不相对应。如有的企业本来没有铁路,却有《道叉工责任制》,闹了很多笑话。有的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企业机构、产业结构、干部职务设置发生了很大变化,厂变成了集团、公司,厂长变成了董事长、经理,而原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作相应调整,已自然失效,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充分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有岗位、有负责人就有与之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必须与企业现行组织机构及职能相对应。在分级、分线的基础上进行分权分责。有的企业由于责、权、利的关系不协调,造成有权者不一定负责,负责者不一定有权,担风险者不一定获利,获利者不一定担风险。企业应当尽量做到责、权、利相当。有利于调动各级责任人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3)企业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套,在实施中无工作程序,落实十分困难如企业安技部门要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履行这项责任),那么就应有相应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相配套。工艺部门不得允许不合格的工装流入生产岗位以免造成事故,那么就应有相应的工装设计、评定、验证、复制、修理、报废、保管、领用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往往一项安全工作要经历一个过程,或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共同协作才能完成,那么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去各司其职,才能做到有条不紊。如三级安全教育、涉及横向有劳资、教育、安技、生产等部门,纵向涉及厂级(公司)、车间(分厂、分公司)、班组等层次。所涉及的单位在三级教育中,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干,谁干,根据程序和责任一一落实三级教育才有实效。有的企业新工人进厂,劳资部门未通知安技部门就分配到工作岗位,安技部门发现后才重新安排教育。劳资部门在三级教育方面干什么(通知安技部门),怎样干(向安技介绍新工人基本情况),干到什么程度(只干到知道进行教育的程度),什么时间干(新工人进厂即通知安技部门),谁干(谁负责这项工作,谁通知安技部门),都存在着问题,其三级安全教育程序也乱了套。因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劳动卫生制度和程序文件作支撑。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合法程序制定,影响权威性新的安全管理体制规定企业自己负责安全管理,很多企业因此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但是有些企业不少职能部门不知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别人告诉后却回答:“那是别人订的我们无法执行”。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不是职能部门自己起草的;二是由安技部门起草后,未通过各有关部门,成为“一家之言”;三是“拿来主义”,照抄兄弟单位的东西。由于责任制本身不具权威,企业安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根本没有说服力。一旦企业出现异常事件去查找那些责任制文本资料来追查责任时,那些不伦不类的条款,使责任者或受害者都哭笑不得。这种被动式的落实责任制而不是用责任制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主观能动作用的办法,绝对是搞不好安全生产的。制定安全法规,要弄清楚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立法有权威,司法才有力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不论是由那个职能部门起草制订,都必须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厂长(经理)发布,这是企业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肩负的责任落到实处。由职代会讨论通过,才能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厂长(经理)发布是对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定责授权的具体表现。有了较高权威性的制度和行动准则,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才能做到执法必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0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科、保安队、采购部、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江苏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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