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乐人地位的高低?

辩证下

我国音乐美学有着悠久历史,是世界上音乐美学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早在中国音乐美学思想的光辉启点——西周末年、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人们已经提出了“乐从和”的命题,并引起了“和同之辨”的争论
周太史伯提出的“和”解释为“以他平他谓之和”,其核心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意思是说,事物的生成发展是在不同东西的组织配合中才能获得继续发展的动力。在音乐审美感知中是指:只有不同的乐音组织相匹配,才能生成美的音乐。所谓“声一无听”,当时的做乐人必定是通过“以他平他” 的方式来调整音律高低及其相互和谐的关系。实际这个命题就是我国最早关于音乐美的构成的规律。
春秋时期的晏婴(?—前500年)则发展了“和”所代表的音乐美的构成范围。他将这一命题扩展到了音乐美存在的诸要素的各个方面——“……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已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急徐、……已相济也”。这些相异事物、对立因素的结合必须“济其不及,以泄其过”,达到“德音不暇”,大大“美学化了”史伯的“乐从和”。
“和同之辨”肯定了美好事物的发展,必定是在“相异”而又“相济”的对立统一中完成的。
在当时的观念中,听觉的和谐必须以乐音的和谐为先决条件,审美的和谐是在音心对应的关系中实现的;同时,乐音的和谐必须以乐器制造工艺和乐律学的设计制度为基础的,这个正是先秦音乐美学思想中独特的地方。所谓“声以和乐,律以平声”、“乐从和,和从平”(伶州鸠),认为乐音的和谐是要通过“平”(相异乐音之间的和谐)来实现。这里,史伯“平和”的思想得以延续和实证。
基于“和”的思维模式,出现了“声和——心和——人和——政和”这样一种音乐审美评价。伶州鸠通过听觉、视觉这两种最富有审美感应力的感官,论述了耳目所感与心智、行为、政绩的关系,说明只有“听和”、“视正”,才能使心智“思虑纯固”,施德于民,以至于“重民心”而“作无不济,求无不获”,真正达到行乐的快乐。
我国春秋末期思想家、政治家、礼乐教育家——孔子(前551年—前479年),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把“和”则作为一种音乐审美的态度。他的“和”一方面是对前人音乐谐和论的继承和总结,另一方面也同他在哲学上主张的“和而不同”、伦理学上的“礼之用,和为贵”、“中和且平”。孔子讲的“和”是一种“中庸”哲学思想的观念意识,具有“中和” 的味道。在音乐审美上,这一思想主张:音乐的表现应该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是说:音乐表现情感要有节制,适度不过分,使得音乐审美的内在情感的情感表现于外在表现都保持在一个“中和”状态。
阮籍在《乐论》中也提到了“和”的概念作为乐的自然本质属性。阮籍认为“乐者乐也”——要求音乐必须以健康向上的愉悦快乐的情感体验为特征,主张“以‘和’为美”、“以‘乐’为情”。他的音乐思想不是超越伦理教化的自然美学观,也并非具有纯粹美学的倾向。只是儒道两家的巧妙结合——使得传统儒家思想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道家面纱而已,其目的仍然是——礼乐教化。
“和”的美学思想在古代中国的音乐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明末清初著名琴家徐上瀛(生卒年月不详)所著的《溪山琴况》(作于1614年前),是一部关于古琴表演艺术理论的琴乐美学专著。所谓“琴况”是所指:琴乐审美之况味。在书中提出了24况。“和”列在了第一位。“和”是《溪山琴况》诸况中最为重要的审美范畴。这个也是《琴况》研究中的分歧点。
《琴况》开始写道“稽古至圣心通造化,德协神人,理一身之性情,以理天下人之性情,于是制为琴。其所首重者,和也。”
“和”做为琴乐审美范畴,在《琴况》中具有其他诸况不可替代的地位。做为“首重者”,徐上瀛对这一美学范畴的阐发几乎赋予它所有的音乐审美相关内容。徐上瀛不仅吸收了历史上“和”这一范畴的多种涵义,并且从古琴的演奏及“弦”、“指”、“音”、“意”,四方面相互关系论证了“和”的存在,从而为“和”的“首重者”的地位赋予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琴况”中的“和”具有了琴乐演奏技艺美学的理论意义。它还包括了在音乐审美中提出的“中和”音乐观。既包括它对乐音运动形式美在听觉审美上的要求,也包括对其理想中符合其音乐美标准的“中和”音乐观的推崇。
可见,以“中和”——“淡和”为审美准则;以平和恬淡为美,是中国古代音乐美学思想的基本特特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12
不高哦
第2个回答  2013-11-12
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 举 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 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选有声望的人担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评定九个等级,然后根据士人的品级,向吏部举荐。吏部依据中正的报告,按品级授官。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此后的三百年间,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科 举 制

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门第高低分配权力,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门第高的士族腐败,因而加剧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分裂的倾向,说明士族制度已经腐朽。同时封建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均田制实行后,中小地主势力增长,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层。隋唐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为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上实行了科举制。
隋文帝废除维护门阀贵族地位的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隋炀帝时始置进士科,因为是分科取士,所以名为“科举”。王朝开始用公开考试的方法来甄别人才高下,从而量才录用,这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为以后历代所沿用。
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类。常举每年举行,于进士科外,复置秀才、明经、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种。学馆的生徒可以直接报考,不在学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参加考试,应试者以进士、明经两科为最多。考试的内容,进士着重于诗赋和时务策,明经则着重于儒家经典的记诵。主持考试的,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员外郎;以后归礼部掌管,也有临时由皇帝委派中书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武则天当政时,还亲自主持考试。考试及格者称为“及第”。录取数进士科约为应试者的1-2%,明经科为1-2/10。因为考生投送履历表,叫做“投状”,所以进士第一名称“状头”或“状元”。武则天还增设武举,由兵部主持。
制举由皇帝临时立定名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百十余种。士人和官吏都可以参加考试。考中以后,原是官吏的立即升迁;原来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给予官职。但制举出身当时并不被视为正途,而看成是“杂色”。
隋唐时期创立的科举制度有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科举制度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沿用,但到了明清时期,专重“四书”“五经”,以八股文取士,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