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和档案复制摘抄登记表的区别

如题所述

档案复制摘抄件是指利用本馆档案所形成的复印抄录件。
2、档案复制件或摘抄件仅供利用者编史修志、学术研究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不得转让他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不得将复制件或摘抄件流入社会。
3、档案复制件或摘抄件使用完毕,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档案备存后,须通知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中心备案。
4、编史修志、学术论文中使用本馆档案,须注明“该档案由泰安市档案馆提供”字样。
5、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汇编出版,须经本馆同意,并与本馆签定相关协议。
6、利用本馆档案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等应赠送两套给本馆保存。
7、因违犯本规定,将档案复制件或摘抄件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档案利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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