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的返还,其实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应该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的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根据当地的风俗一般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结婚的标志,只要举行了婚礼,就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于虽然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举办结婚典礼的花销、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