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可以后补吗

取暖费可以后补吗

取暖费不可以后补。
以北京为例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对符合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按用热收费。按基本采暖价格和计量采暖价格相结合的两部分采暖价格计费,按采暖面积计算的基本采暖价格不得超过按采暖面积计算的采暖总价格的30%。对不符合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按供暖供暖量收费。供热计量完全改造前,按用热量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按供暖面积收取的费用。
采暖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收取。供热企业在收取热费时,应当通过设立便捷的收费站、开通网络支付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方便。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供暖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锅炉供暖证”擅自供暖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取得“锅炉供暖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
结束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暖的,或者未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四)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