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之间发生了管辖权争议的处理的具体做法是什么啊?拜求答案,详解~~~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下,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采取先立案的有优先管辖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公诉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然后将案件移送与管辖案件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再提起公诉。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级别管辖通常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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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1、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一般适用谁先立案谁管辖;如果发生巧合,两个法院同时立案了,那么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样报由两个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如果双方不同属一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同属一省、同属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报自己的上级法院,逐级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先由双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2个回答  2010-07-05
1、管辖权争议可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两种情况:积极争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争着受理这一案件;消极争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均不愿受理这一案件

2、关于执行管辖权的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明确规定,只是《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如果双方为同属一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属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先由双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第3个回答  2012-08-24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法: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不一定是最先立案或者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先得搞清楚案件性质
第4个回答  2010-07-05
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发生争议,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则案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两个法院同时立案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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