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地基处理与上部结构共同工作相结合可采取哪些措施

如题所述

3.3.6 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的大底盘整体基础时,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量。
改进措施: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应按地基协同分析方法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符合《地基规范》GB
50007第5.3.10条的规定,并满足《地基规范》表5.3.4的要求。
3.3.7 设计双柱或多柱联合基础时,未考虑荷载偏心的影响。
改进措施:应尽量使荷载合力点与基础重心重合,或减小偏心。当偏心不可避免时,荷载组合应考虑偏心弯矩产生的影响,并按《地基规范》GB
50007中5.2.2-2、5.2.2-3、5.2.2-4公式计算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满足《地基规范》5.2.1-1、5.2.1-2公式的要求。
3.3.8 在进行柱下基础计算时,未验算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
改进措施:当柱轴力较大,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地基规范》GB
50007第8.2.7条第4款、第8.3.2,8.4.13、8.5.19条的要求,验算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局部受压承载力可按《混凝土规范》GB
50010第7.8节计算。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提高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采取设置钢筋网片等措施以满足局部受压承载力要求。
3.3.9 在设计柱距相差较大,荷载分布不均匀的柱下条形基础时,内力计算按倒梁模型,地基反力直线分布。
改进措施:按《地基规范》GB
50007第8.3.2条规定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柱下条基的地基反力才可按直线分布,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3.3.10 在设计柱下交叉梁条形基础时,两个方向地基梁均按柱下基础面积计算地基反力,并取同一均布地基反力计算地基梁内力。
改进措施:应按《地基规范》GB
50007第8.3.2条第3款的规定将交叉点上的柱荷载,按交叉梁的刚度和变形协调的要求进行分配,并通过修正节点处的荷载解决交叉点处面积重叠产生的误差,再按第8.3.2条第l、2款的要求计算地基梁的内力。
3.3.11 在计算柱下基础筏板抗冲切承载力时,仅验算柱轴力作用下筏板的抗冲切承载力。
改进措施:柱下有弯矩作用时,冲切临界面上不平衡弯矩将产生附加剪力。冲切临界面上的剪力应为柱轴力与弯矩产生剪力叠加。应按《地基规范》GB
50007第8.4.7条计算基础底板的抗冲切承载力。
3.4 天然地基基础设计
3.4.1 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未考虑冻土深度要求。
原因分析:确定基础埋置深度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基础下冻土的冻胀容易造成基础和上部结构的过大裂缝甚至破坏。
改进措施:按《地基规范》GB
50007第5.l.6~5.l.9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冻土层的平均冻胀率确定地基的冻胀性类别,计算季节性冻土地基的设计冻深,或地区经验确定基础的最小埋置深度,并采取必要的防冻害措施。
3.4.2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紧靠,但新建建筑基础底板标高在老建筑下一层(大约4m),设计中对此未作有效处理。
改进措施:《地基规范》GB
50007第5.l.5条规定: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型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且应考虑新基础对旧基础的不利影响。两基础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地基规范》第7.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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