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哪些不足

如题所述

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足.其一,会见难;其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其三,调查取证难; 其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最高法院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对犯重罪者,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对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者,不应适用取保候审。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其二,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资格的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既具有授权性,也具有排他性。这里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三,对“严重疾病”的内涵缺乏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解除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然而,何为严重疾病,《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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