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如题所述

宁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上下限:
(1)缴费基数上限为22311元;
(2)缴费基数下限:3957元。
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1、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19070元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3815元确定。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宁波社保费用的变动主要是来自于几方面:
1、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缴费方案,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2、宁波2022年起将实施基本医保市级统筹
宁波市从2022年元旦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宁波职工和城乡居民,将不再区分地域,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同时,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即:用人单位按8.5%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个人按2%缴纳;
3、公布2021年社保基数
2021年10月19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 )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 )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职工费用是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也意味着单位和个人的保险费用也将上涨,而缴纳基数最高,社保费用也越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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