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该做什么

如题所述

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已方主张的证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下达的举证通知书,是法院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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