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如题所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要求,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实践基础,反映当代检察制度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创新。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突出特色及其优越性。

  具有结构功能的科学性,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结构功能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下,与审判机关、政府机关并行的国家机构。二是组织结构的层级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是一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层级式的独特结构,这种结构既保持了检察制度层级性的一般要求,又同行政权的层级与审判权的审级互相衔接照应,便于有效发挥人大监督下的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制约协调的国家权力结构特色。三是职能配置的合理性。中国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对审判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诉讼监督,有效监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四是职权创设的渐进性。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结构功能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是促进依法治国的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力量,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坚持执法为民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通过坚持以民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清除特权思想、人权意识淡漠、侵犯人权等观念;通过坚持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始终做到在各项工作中执法为民。三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职务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惩治和有效防范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有效监督纠正司法执法不公现象,有力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自身严格公正执法,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四是保障服务大局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把强化法律监督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主动防止脱离大局、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全面强化打击、保护、预防、监督等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五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功能。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在法律的框架内、政策的指导下强化法律监督,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权威。

  具有运行机制的规律性,体现了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运行机制上有着鲜明的特色:一是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双重领导到垂直领导再到双重领导的历史选择过程,最终确立了中国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是在决策方式上,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我国创立了检察长负责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制度;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长组织贯彻执行。三是在权力运行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检察机关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是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统一,防止检令不通。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或者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实现检察机关横向协作,防止相互掣肘。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遇到因管辖等问题需要协作支持的,如调查、取证、缉拿犯罪嫌疑人、寻找案件重要证人、涉案财产资金的判明等,相互支持,提供帮助;对于管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共同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协调解决;上级检察院还加强对检务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偏差。三是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整合,防止各自为政。检察机关可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分流,规范交办、提高效率,规范管辖、防止掣肘,优化资源、增强实效,统一指挥、协调各方等五个方面的功效,加强诉讼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措施形成法律监督整体优势。四是实现检察机关总体统筹,防止地方分散。

  具有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体现了权力配置的制约协调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规制管理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外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对检察权进行外部监督,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建国初期,我国就高度重视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指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可以完全不对头,各人讲各人的。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将这种思路总结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并上升为宪法规定,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检察机关逐步探索了对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初步找到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外部监督的新的实现形式。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重视接受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内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保持有效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坚持完善内部制约,保证检察权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注意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复议、复查、赔偿分离;加强检察机关专门监督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健全完善巡视制度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与指导,实行重大案件、重要环节报备、审批制度;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办案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规制管理上的有效性,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科学配置权力。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强调法律监督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有序规制约束。在正式约束方面,中国检察机关从外部规制管理上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在接受人大监督中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内部规制管理上设置了纪检监察监督、检务督察等正式制度。在非正式约束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在传统、文化、价值等层面上具备“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等非正式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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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1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特色: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载入我国《宪法》。
体制特色:“一府两院”架构内的独立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功能特色: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和职责
时代特色:与时俱进。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吸收了人类先进的法治理念和经验的合理内涵,坚持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核心的先进理论的正确指导,体现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创造性地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历史成就。
第2个回答  2010-07-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齐吉敏

【全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御史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传统,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经过不断发展而形成的。由于深受中国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的影响,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检察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鲜明的不同和特色。
一、在文化基础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文化为基础而建立的
御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法律现象,它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日臻完善于隋唐及宋,高度完备于明清, 经历了监察御史、御史台、督察院、都御史等不同形式,贯穿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御史组织的职权主要有两个:一是代表中央集中统一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反朝廷法令的官吏进行弹劾。二是通过参与或干预审判活动,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虽然从形式上看,御史制度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灭亡而消失,但其作为一种集权统治下的监督制度的实质却一直延续下来。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了肃政厅,行使对文武官员的弹劾权。国民党政府设立了监察院,追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尽管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天壤之别,但是御史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检察制度的某些内容就可以从中国御史制度中找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如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监督方面,法律定位、职能设置、追诉犯罪等方面,具有历史相通性。 可见中国古代御史制度文化,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文化渊源。由于西方国家中央集权制远没有中国发达,他们没有建立御史制度或者御史制度远没有中国的御史制度健全强大,也就谈不上御史制度文化对他们检察制度的影响,或影响甚微。因次,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深受御史制度文化的影响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二、在思想渊源上,我国检察制度是以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为指导思想而建立起来的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重要著作中,提出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设想。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立,独立行使职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是一件,即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地方的影响;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仅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所监督的内容不仅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全部法律的施行。 彭真同志在1979年《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制定的。 这充分说明是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为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融合我国国情特点和自身需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情况,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是以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有关理论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建立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三、在国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制度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即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与之相反,对于人民的敌人则实行专政,限制或剥夺其自由权。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的宪政基础。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权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制度理所当然应当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决定了法律监督的性质、职能和任务,决定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担负起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任务,担负起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重任。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则不同,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专政基础之上的。因此,建立的国体基础不同于西方国家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四、在政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
根据中国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律监督的权力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高效运作,宪法又把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赋予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把审判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只是宏观监督,而不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也就缺乏相应的监督,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常规性的监督职责,来监督这些国家机关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防止行政权、审判权的滥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因此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政体制度基础之上,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可见,中国与西方检察制度建立所依据的政体制度基础有质的区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五、在性质定位上,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单纯的公诉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以下特点: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表现在,检察机关是运用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对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是行使这一监督权力的特定主体,任何其他社会主体都无法行使这一权力。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都有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具有程序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检察机关一般没有实体性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强制力。在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运作上,检察机关是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达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目的。法律监督性质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由于这些国家通常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其监督的力度和效能并不明显,更没有在宪法上将检察机关明确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与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六、在权力隶属上,检察权属于国家而非地方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的规定揭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指出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检察机关的“国家性”表明了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属于国家,它是国家的名义履行职责的,代表了国家的意志,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院,而不是属于地方政府的检察院,更不是代表地方政府意志。 为了确保这种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意志的贯彻,防止地方权力的干扰,现行宪法确立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并规定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程序。在有些西方国家,尤其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检察制度中,检察权分别属于中央政府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而且两者之间互不隶属。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权力隶属上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3个回答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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