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区划分范围

如题所述

疫情划分范围为:
一、科学划定风险区域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精准防控和疫情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快速转换。一旦发生本土疫情,要尽早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精准划分为高风险区、低风险区两类风险区,统筹各方面力量,实施分类管理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动态更新风险等级及管控措施,主动对外发布。疫情处置过程中,如个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区域造成的传播风险较低,密切接触者已及时管控,经研判无社区传播风险,可不划定风险区;未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要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无需划定风险区。
(一)高风险区。
1.划分标准。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风险区域范围可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动态调整。
2.防控措施。实行封控措施,期间“足不出户、上门服务”。封控期间发现新的感染者,由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风险研判,按照“一区一策”要求,可将原封控区域全部或部分延长封控时间。
3.解除标准。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且第5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二)低风险区。
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离开所在城市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所有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旗)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三)风险区划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的划定由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的大小进行划定,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靠前指挥并给予专业指导支持。具体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居住地周边的自然屏障(公路、河流、山川等)。
2.相关区域内人群防护情况、人群聚集情况、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与其他人员接触的频繁程度。
3.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工作、活动的时间、范围以及相关场所的密闭性、通风情况。
4.疫情发现后开始调查时间的间隔长短等。
(四)出现以下情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不纳入风险区域判定。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集中隔离点之外传播风险。
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家庭外传播风险。
3.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严格闭环管理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闭环外人员传播风险。
4.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经调查评估无传播风险。
5.核酸检测Ct值≥35,且经甄别为既往感染的入境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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