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如题所述

项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标准: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8%)。
01
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02
劳动保护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03
职工福利费
扣除标准: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4
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05
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8%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6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07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5%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8
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6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扣除标准: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扣除标准:30%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
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拓展内容
1、扣除项目指为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物料等项目。由于各国所选用的增值税类型不尽相同,因此其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也不完全一致。我国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为生产、销售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上述各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内容来规定。
2、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赠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3、纳税地点
①居民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多机构、场所的经批准可以选择汇总计算缴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4、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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