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不给上失信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而不是被执行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对此不符合失信条件。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终本案件不给上失信是什么原因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终本案件不给上失信是什么原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
二、终本案件的条件 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裁定终结执行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别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也是法院一种结案方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案方式。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区别:
1、是否可以恢复执行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暂时裁定作结案处理,但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又能重新进入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院不能再恢复执行。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执行程序才能恢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规定。
2、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并且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终结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结案方式,符合本条规定的内容即可裁定终结执行。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别。
3、两者依据的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结案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终本案件不给上失信是什么原因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