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姓氏可以更改,但不能随便更改。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但公民取任何名字并不是不受约束。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在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同时,公民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其他正当理由。
另外,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