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了,增加股东后,之前的责任还会产生个人连带吗?

???

如你所述,增加股东,就不属于一人公司,应属于公司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后成立公司可以找前公司股东追偿。追问

先前股还会不会对之前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先前股东还会不会对之前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追答

应该承担

追问

还会产生?个人连带清偿吗

还会产生个人连带清偿吗?

追答

就一人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1-18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明确分割,增加股东后,之前的责任仍然会产生个人连带。
第2个回答  2019-11-18
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公司股东承担的仍是有限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最符合上述案例的内在精神。人格混同说明三家公司的人格相互融合,彼此失去了独立性。就像三个泡沫融合成一个泡沫一样,虽然三者之间区分彼此的“膈”没有了,但是对外的“膜”没有破。因而上述案例将人格混同的三家公司作为一个承担责任的整体,与股东区分开来,股东承担的仍是有限责任。追问

什么三家公司?你复制来的吧

第3个回答  2019-11-18
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第4个回答  2019-11-18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人格混同,那么个人就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追问

增加股东后还是会个人连带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