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限定,对烈士亲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亲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爸妈、另一半、娃儿和不到16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限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限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爱人丧命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规则。烈士褒扬金准则为烈士牺牲时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准则能够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爸妈或者抚养人、另一半、娃儿;无爸妈或者抚养人、另一半、娃儿的,发给烈士不到18岁的弟兄姊妹和已到18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弟兄姊妹。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限定的烈士褒扬金外,隶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限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隶属《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限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贴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薪水的烈士遗属特别补贴金。(摘自本网网:MrModern.Com) 不隶属前款限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准则为烈士牺牲时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薪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爸妈或者抚养人、另一半无劳动本领、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娃儿不到18岁,或者已到18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弟兄姊妹不到18岁,或者已到18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限定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 烈士生前的另一半二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爸妈,继续抚养烈士不到18岁或者已到18岁但无劳动本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弟兄姊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准则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 定期抚恤金准则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准则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