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承租权继承问题怎样解决?

我的爸爸(继父,与我母亲结婚已经11年)名下有两套住房,都是公房,假设第一套在A处,第二套在B处,另,我妈户口下还有一套宅基地房。现在我爸爸去世了,我和哥哥(父亲的亲儿子)的户口都在A处,我妈是农户,B处没有户口,我哥哥想独占城里这两套住房。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才能保护我妈妈的合法权益。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地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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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3

第2个回答  2020-01-06
您好,公租房不是谁都能继承的,需要满足条件才可以继承,如户口在那或长期居住在那,这都是继承的优先条件。公租房与商品房继承不同。
第3个回答  2020-08-11

第4个回答  2019-03-21
房本名字还是您父亲名字吧,家里协商办理继承手续,不然房子以后还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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