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田家农村宅基地拆迁怎么培?

如题所述

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农村房屋补偿做了详细规定。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八条  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面积为准计算。

(一)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补偿;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以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为基准,钢砼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上浮70%、砖木结构房屋上浮60%予以补偿。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搬迁补助费。

(四)设立房屋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拆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实行房屋拆迁残值回购。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5元/平方米。由镇(街)统一组织拆除。

第九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十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照市政府5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被拆迁企业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等设施按征地拆迁时所在地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农村村民的水、电设施,有线广播线路、电话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等的补偿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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