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江西省明确,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农村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外,还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
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还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政策,对城市小学和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根据《 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以上内容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