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不是行政法规,而是行政法律。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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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施行。
“行政法规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内容都来源于行政法规。”这句话是错误的。
行政法是行政法律,不是行政法规。行政法律又分为普遍适用的“一般行政法”与针对一定领域的”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及于全国,但是效力低于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部门规章,效力也及于全国,但是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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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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