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1年入伍,83年退伍的退役军人回答小战友:对于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无论是政府安排还是自我就业的,“在地方上班却遇到拖欠工资、去劳动仲裁无果并直接不受理”的,唯一的原因,就在于去社保局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律保护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不少刚离开军队生涯的退役军人亟需补充社会应用的法律法规的知识,才能避免类似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