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区旧改(提篮桥街道)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

如题所述

1、案情介绍
2012年底,被告金某代表公平路某弄某号公房承租人及原告等共同居住人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依照上述协议,被告获得补偿款及各项奖励共计230余万元。原告两人主张应分得50余万元动迁补偿款项。被告金某等称两原告数十年来一直在无锡上班生活,且在江苏南通享受过福利分房,现拆迁房屋系其母亲(承租人)的房屋,她如今无处居住(协议约定属于全货币补偿)需要买市区内商品房,拒绝原告50万元的请求。经提篮桥街道司法所、拆迁办扥更多次调解,被告等愿意拿出5万余元补贴原告。原告遂找到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陈强律师,委托代为诉讼维权。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冻结了动迁部门尚未发放的50余万元款项。
2、法律分析

一、  本案三原告属被征收公有房屋利益的共同共有人。

         首先、三原告在被拆迁公有房屋中有合法的居住权,依法属于共同居住人。此公有住房使用权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1条,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本案系争房屋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只有27.40平方米,根本无法满足12人共同生活居住。原告系68届知青,从出生到下乡时就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户口因知青上山下乡的原因迁出至黑龙江,退休后一直有着回上海家中居住的心愿,其与另一原告均系按国家知青返沪政策落户在系争房屋内,拥有本市户籍分别已满15年和2年。原告无力在上海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居住,加之系争房屋居住困难,故在外借房居住。

         被告出示证明指出原告在江苏省南通市享受过动迁,但是当时南通市的动迁属于宅基地上的私房动迁,并非上海市公房动迁,更非在上海市(本市)获得的福利性房屋。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明细规定毫无冲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了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解答同时确定了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因此,同住人的认定并非必须以实际居住为条件,原告是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而在外居住的,且原告在上海市他处均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也未在上海市公有房屋动迁中获得过补偿,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同住人。

         其次、三原告之公房使用权还得到了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承诺保证(承租人变更时,被告人金某作为新的承租人承诺原告在系争公有房屋中的永久居住权),因此三原告确属被拆迁公房之同住人。

        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中的解释: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由此可见,承租人身份的取得必须基于户口内所有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被告金某在变更承租人时作出书面承诺保障原告在该公房中的永久居住权。

        最后、依照本次动迁法律文件《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本案中所涉动迁利益应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二、三原告依法应当分得所在公房拆迁利益。

       首先、原告均已退休,作为知青返沪,生活拮据居住困难。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中明确: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其次、被告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均没有法律规定的酌情多分的情形。本案原告作为上海人,不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想在上海有一安身之所安居乐业。作为亲属,原告并未对被告之子不属于公房同住人提出异议,也未坚持要求承租人依法申报困难户以多得补偿款,希望能保持家庭和睦。但本案被告凭承租人身份提出要原告放弃法定份额,具体补偿由其随意决定。原告坚决反对,坚持依法分割。

      最后、知青下乡是一段艰辛的经历,本案被告金某也是两年前才落户返沪的知青,对此应有同感。我们认为,基于特定的历史事实,法院应该充分保障返沪知青及其子女法律和国家赋予的合法利益,不要使他们成为权利上二等公民,再遭受不公正的侵害!因此,代理人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在拆迁利益的分割上具有相同的权利并依法分割相关款项。

 

三、  公有房屋拆迁利益的具体分割主张:

本次拆迁房屋补偿类费用计1760014.40元,原告应分得440003.6元;

自购房补贴382175元,原告应分得104229.55元;

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小计339870元(包含未认定建筑面积奖,征收面积奖,签约奖,按期搬迁奖,集体鼓励奖,签约超标鼓励奖,额外奖励,但装潢补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原告不参与分割)原告应分得84967.5元;

上述三类款项44天的银行利息(440003.6+104229.55+84967.5)*5.6%/360天*44天=4306.53元。)计4306.53元。



3、判决结果

因被告金某等人随着诉讼对抗的深入,对诉讼结果的预判越来越悲观,在开庭审理3次后,提出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结案。

4、律师建议

上海市虹口区旧改法律咨询志愿律师提醒:不论私有房屋还是承租公房,在2012年起的虹口区旧改新一轮动迁中已经按照俗称的“三块砖”加补贴奖励的形式进行签约履行,极少数托底的按照人头进行处理。基于以上原因,签约后,家庭内部极易出现纠纷,各当事方必要时咨询旧改地懂法律懂政策有实务的专业律师,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合理分配利益,不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维持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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