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协议是否有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网站-九问律师网为您介绍的知识,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问题可以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案情介绍] 上诉人王X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调解无效后,由甲方申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中的"甲方申请"漏掉了。致使该条款失去了原来的意思。双方约定的仅仅是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时,"由甲方申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而对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时的管辖法院并没有约定。因此,《工程承包合同书》中对双方发生纠纷时,特别是在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的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被上诉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公司辩称:上诉人是与"青州市第一建筑公司T项目部"签订的合同,而不是我公司,所以,起诉我公司是没有根据的。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东营区人民法院裁定由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青州市T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约定由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案情分析] 【评析】 本案是一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协议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文档已经帮助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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