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不到一个月,收到之前已经面过的待遇机会更好的offer,试用期提出辞职该怎么和上司说?

工作三年了,换了一份新工作,从一个国内老牌的大公司跳到一个小公司。当时和人力聊待遇时只是简单聊了一下薪水问题,其他福利一概没问,然后没多想就过来了,但是来了之后发现五险一金全是按北京市最低标准来交的,另外,几乎没什么福利,听一些老员工说传言有1-3年终奖,但好像都没拿过,最重要一点就是干的活是那种天天给人擦屁股的活,给人改程序、优化代码、协助开发,觉得很没意思。但是,经理找我聊过,说别着急,现阶段先干这个,到八九月份要起新项目,到时就有事做了。我想到,他说的也只是可能。做的工作没有挑战性、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按最低福利来给、产品质量很差、公司负面评论太多,我虽然知道一般企业会雇人去网上删不利的帖子,但是这个小公司铺天盖地的负面评论各种很容易百度到。
新给的Offer是在这份工作入职之前也面试过,但是发offer晚,做的工作比较有挑战性,待遇也比这优厚,我想辞职,但从内心深处讲,现在这家公司的HR和部门经理当时对我都比较看好我,给到了我们这个小组几乎所有研发人员中最高的薪水(小组就10个人,入职之后据我了解到大家的薪资概况),去开个口感觉有点自扇自己嘴,和当时面试说的入职意愿违背了。。。
其实第一次跳槽,领导也对我做过多次挽留,但是由于和我直接上级的关系很糟,去年遭受了一年的打压,我下了决心要离开的,但从我提出离职到我真正离职,经过了2个多月,其中不同的领导都对我做过挽留(因为我们这些骨干员工都跑差不多了,我是剩下的两三个)。
想请教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项目管理的过来人给个建议,该如何去说,直接发一封辞职邮件?还是找时间单独和他聊?怎么陈述理由?

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理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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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03
直接把你的想法和老板说把。真诚的心,人人都愿意接受、莫太复杂化了。
没什么不好意思的,你就是一个打工的,老板是要你赚钱。你有好地方不去,这不是傻么,你倒是仁义了,老板可不会这么想。同样在这里你的工作没做好,老板会毫不犹豫地把你辞退。如果老板是个仁义的人,如果他对你也很信任,他也会希望你有出息。
第2个回答  2014-06-03
直说呗!前途问题都能理解吧!不要因为这个影响自己的发展
第3个回答  2014-06-03
狭路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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