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7-06
1.县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2.公安局侦查终结的,要移送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2个回答 2010-07-07
1.县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2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错误。
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错误
正确做法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级人民判处死刑唤起二年执行,无上诉也无抗诉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7-06
侦查机关存在的错误:1、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将签有县级以上公安局负责人名字的逮捕证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得到批准。否则,侦查机关没有权利抓人。2、侦查完毕的案件,应交由人民检查院审查,不得自行上交。
审判机关存在的错误:1、一审可能判处:一、无期徒刑以上的判决。二、外国人犯罪。三、国家安全犯罪。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2、死刑复核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其他各级法院都没有。所以,应提交至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