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学形成性考核,案例分析

秦某,男,15岁,学生。秦某平日喜欢看武侠小说、武打影视,课余时间还好练几手功夫,自视身手不凡。一日,在与同学打架中,他猛起一脚,踢中同学吴某的腹部,吴腹痛不止,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脾脏破裂引起大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侦查终结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问:(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2)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1)答:区法院公开审理不正确,因为秦某只是15岁的学生,不具备完全刑事能力,对少年犯不应公开审理。(2)答:不正确,因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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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9
区法院审理该案不正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该条规定,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故区法院审理案件显然是不正确的。其次,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也是错误的。同样是刑诉法二十条的规定,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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