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中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有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使用法律不当,载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出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2、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纠纷,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起草的合同,开发公司始终未签字盖章使之生效,因此,关于应当给付多少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给了建筑公司多少材料,双方说法也不一,争执激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130万元。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将案件交给一位比较有经验的法官独任审理。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很快审理完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载定。
问;此案在程序上错误何在?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