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述题有哪些是常考的

如题所述

  1.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下列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一是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所谓“可以不予追究”,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域外犯罪对国家的危害严重,应从严要求。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一是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是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二是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4)普遍管辖权。这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犯罪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应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2. 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3.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答: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在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其次,从主观上看,危害行为必须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人的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不作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

  4.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缺乏此种因果关系,就没有使他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正确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预备、中止、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具有三个特征:
  ⑴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⑵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所谓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
  ⑶ 犯罪未能完成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包括行为人个人能力上的原因、行为人认识上的原因、行为人不能预料的原因等等。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它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三是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四是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以,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是:前者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后者行为人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只是为犯罪开始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有四个特征:一是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二是行为人必须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四是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基于此,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是:二者都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但前者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后者则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的达到后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它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未遂则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

  6.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最后,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均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7.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8.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答:

  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源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疾患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9.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一般来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但是,对于某些危险的犯罪,虽然犯罪行为还没有着手实行,但已经对合法权益造成了紧迫的威胁,也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不能进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事先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进行的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对于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进行防卫。
  (3)正当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如果非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两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二是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即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4)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主张和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56be1010009z5.html) - 法硕新版复习题(十一)——刑法论述题中9题_涅磐_新浪博客
  10. 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答: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一贯坚持“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
  (1) 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特别巨大,即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的犯罪,都符合这一总体情节的要求,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标准。
  (2)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18周岁以后再执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以后再执行。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审判的时候没有发现罪犯怀孕而作了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前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 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因此,按照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法实施之前于1997年4月又依据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通知的形式重申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
  (4) 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所独有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这一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界线。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核准,执行死刑。
  11.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
  答: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首创,这一制度对于贯彻少杀的方针,促进犯罪人的改造和自新,打击和分化瓦解犯罪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⑴死缓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死缓的适用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二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别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
  ⑵死缓的考验期限。
  死缓犯有两年的缓期执行考验期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死缓的考验期限之内。
  ⑶死缓的考验结果。
  死缓的考验结果有两种:或不再执行死刑而或减刑,或执行死刑。
  ① 死缓的减刑。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没有再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有过失犯罪,仍然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② 死缓的执行死刑。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则应当执行死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不必等到死缓考验两年期满,在死缓考验期限内只要发现死缓犯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应即执行死刑。
  12.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答: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依此规定,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⑴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狭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刑法》第61条中与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向并列的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中的犯罪事实,是指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必须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⑵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必须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刑种和刑期,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适用各种刑罚方法,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裁量刑罚,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裁量刑罚,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3. 自首的成立条件。
  答: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的行为。其具体含义为:
  ① 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 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而自动归案。
  ③ 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④ 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⑵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首的这一条件的含义为:
  ①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③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⑵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14.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答: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⑴ 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其具体内容为: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①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②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并罚,附加刑仍须执行。
  ⑵ 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定条件适用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①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
  《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与前述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内容或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
  ②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
  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且未被判决的罪。
  第二,对于新发现的漏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或者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第三,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即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四,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即“先并后减”。
  ③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
  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二,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或者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第三,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6-12
在司法考试中,罪刑法定是常考的。
第2个回答  2010-07-01
刑法考的比较重要就三大原则 犯罪构成 刑罚制度等 大标题看熟悉了 我感觉刑法还是比较容易的
第3个回答  2015-07-12
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论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论述犯罪故意
  四.论述犯罪既遂
  五.论述犯罪未遂
  六.论述犯罪中止
  七.论述继续犯
  八.论述想象竞合犯
  九.论述结果加重犯
  十.论述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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