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6-07-02
既然有“甲方〔投资方〕乙方〔施工方〕或是工头”三方,那么作为第四方的当事人,自然是与工头形成雇佣关系,受伤属于人身损害,工地受伤赔偿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即赔偿由工头、有施工资质的乙方(施工方),或工头、没有施工资质的乙方(施工方)及甲方(投资方)负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