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带违反什么法律

我们小区别墅有院,但向外扩展近1.5米,我物业根据什么管理条例执行,业主管理部听应上报给哪个管理部门?

可根据物权法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根据物权利权法执行,有关条文如下:

第六章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第六章第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七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况是:

1、如果这些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不属于社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

2、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哪些情况属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确定方法唯一的依据就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幅度范围是否包括该绿地。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则该绿地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个人不能侵占;对于城镇公共绿地也不能擅自侵占。在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非常为难:业主擅自破坏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

简单说来,物业公司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擅自拆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许多物业从业人员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员时,总有一种无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认为“没有这个权力”或“权力不够大”。

物业管理方需要摒弃这种“包办”的心态,因为任何“权力”都是与“责任”相对应的。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劝阻的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公司对绿篱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破坏人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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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可根据物权法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物权法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根据物权利权法执行,有关条文如下:
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第六章 第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03
市政园林局和建设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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