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企业的住所地,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题所述

住所地注册地是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注册登记地为其住所地。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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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07
住所地注册地是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注册登记地为其住所地。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索引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212号】

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中,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公司住所地?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华夏保险公司提交了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用于办公的房产权属证明,以及该些房产的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缴费凭证以及办公用房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华夏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海淀区,具有事实依据。XX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天津滨海新区是否为华夏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办公场所,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夏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该地,亦未提供证据推翻华夏保险公司的前述主张,XX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条例。”可见该行政法规系针对规范和管理公司登记行为的需要所制定,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来确定公司住所地。即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出现不一致时,只有在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以其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华夏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华夏保险公司登记住所地作为其唯一合法住所地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2个回答  2021-04-07
公司住所又称公司注册地。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登记机关中所记载的地点为其住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此导致在对公司住所地的认定中,可以有两个方面标准,即主要办事机构或着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的认定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登记中的记载予以认定,那么主要营业地如何认定呢?
在实践中,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地就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比较常见,但是,公司因经营的需要也可以在他处建立主要营业场所,尤其是一些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其往往为了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而仅将公司注册在某一经济开发区内,其实际经营地却是在经济开发区之外,这种情况在当前形势下也是比较常见的状态。因此产生了其主要营业地与登记机关中所记载的地址不相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同样可以作为公司的住所。问题是对该主要营业地的认定标准目前法律上,包括相应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我们只有根据与营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主要营业地,如:在当地的纳税凭证、办公房屋的租赁合同、对外宣传中的表述等,总之,能够反映出该公司在某处营业的长期性、稳定性。
需要提示的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而营业地可能有两个以上,在两个以上的营业地中,应该确定一个主要营业地,以便确定公司的住所。
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诉讼管辖地的根据;在公司注册地与主要营业地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存在二个法院均有权受理的情形;二是法律公告送达的法定场所。比如,在没有人进行应诉时的法律文件公告送达等。

关于上海的司法实践

鉴于本律师在上海执业的缘故,因此对于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上海进行诉讼的问题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根据上海较早之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相一致的话,该公司作为被告,公司注册地的法院以及公司实际经营地的法院都可以受理(由于在上海诸如松江、青浦、金山等拥有许多经济园或者收税见减免政策的原因,许多公司注册在相对偏远的郊区,而实际经营在上海市区),在向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立案时只需提交公司实际经营地的照片或者相应的租赁合同即可。但是,随着2010年上海市高院出台的立案标准的内部文件,现在如果涉及公司作为被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除非该公司在工商局中备案登记其实际经营地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种备案形式少之又少,因此在上海市来看,公司作为被告案件的诉讼法院一般只能是公司注册地的法院。
第3个回答  2021-04-07
1.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的司法判断并不一致,大体有三种做法:

一是直接以公司注册地为住所地。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注册地作为对外公示的住所应当具有公信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如果住所地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没有变更的条件下,仍应当根据注册地来确定管辖;

二是虽然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为其住所,但要求该主要办事机构应登记在官方的文件中,如工商或税务登记;

三是对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何地进行审查,并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法人住所。

2.从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当事人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原则)出发,确定公司住所地

其一, 公司的住所地并不当然为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登记地址,当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即使两者一致时,确定公司住所地的连结点也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注册登记地址。

其二,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确定也无需经过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权力机构的办公地;

二是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如公司的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法务部等公司核心业务部门所在地;

三是公司在司法、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四是营业面积的大小、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场所的性质(自有、租赁)等辅助认定因素。
第4个回答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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