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够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如题所述

  [咨询解答]首先回答你的是公司的领导这样做是不可以,是违反《劳动法》的。  首先来说,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那么你们双方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2号文件第二项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及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说明劳动者没有出现不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除非和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你的问题是你在工作中没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单位是不能随意变更你的工作岗位的。而单位领导单方增加了你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也是变更了你的工作岗位,这个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是真的因为工作需要,变更你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应当和你达成协商一致。没有达成协商一致,是不可以变更你的工作岗位,也不能扣除你的绩效工资的,随意扣除你的绩效工资就是无故克扣,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行使你的权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30
如果你不同意的话,是不可以的。
首先来说,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那么你们双方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以天津市为例:
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2号文件第二项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说明劳动者没有出现不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除非和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