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问:既然是应当免除处罚,那就是没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既然没有应受刑罚处罚性,那不就是不具备犯罪的特征,也就是不是犯罪吗?那为什么还是把犯罪中止认定为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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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该免除处罚;二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二说的是“可以”,也就是应受处罚,但可免于处罚,这没有问题。但是一说的是“应该”,那不就是不应受处罚吗?
追答精神损害也是损害,就看如何定性。如果能求得对方谅解,那就剩民事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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