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业务中,按ucp600解释,构成"议付"需具备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信用证的含义《UCP600》第二条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一般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书是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开证申请书的性质
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人)之间的契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进口人凭以审查收到的货运单据并据以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依据。
(2)开证申请书的基本内容
开证申请书包括正面和反面两部分内容。其中,开证申请书正面主要包括以下项目:①申请日期;②申请人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③申请开证的总金额;④与开证申请书相关的买卖合同号码;⑤受益人的名称(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⑥要求以何种方式传递信用证;⑦信用证的性质;⑦申请开证中对所需要的单据条款,包括所需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具单据的机构以及其他特殊要求;⑧对汇票的要求,包括汇票的付款期限、付款人、金额等;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唛头、包装条件及其所必需的描述;⑩对于装货期、交单期、有效期限、装运地点、交单地点及到期地点等的要求;其他特殊要求;信用证内容必须注明依据《UCP600》开出,且各项条款与规定要符合该惯例的规定和解释。开证申请书反面是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用以明确双方责任。
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②提交的单据符合开证申请书规定,开证申请人就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款的银行进行偿付。
③即使货物合格,如提交的单据未能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都有权拒绝付款。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作规定:
答:可转让信用证是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所有因办理转让而产生的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必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2)倘若信用证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信用证可以被部分地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
(3)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除可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外,不能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4)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某个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于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信用证已做相应的修改;对于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可转让信用证仍未被修改。
(5)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证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①信用证金额;②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价;③到期日;④单据提示期限;⑤最迟装运日期或规定的装运期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1-19
UCP对信用证的单据的议付没有解释,仅仅对限定议付行的信用证,规定了开证行的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5
构成"议付"需具备的条件是:议付行接受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并先于开证行自行垫款给受益人——如果只接受单据而不垫款,则不构成“议付”。

换句话说,就是议付行的“垫款”是构成“议付”的关键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