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合同中规定检验地点应以离岸品质离岸重量为宜

在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合同中规定检验地点应以离岸品质离岸重量为宜。这句话为什么是错的

“在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合同中规定检验地点应以离岸品质离岸重量为宜。”命题错误。

原因分析: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主要是3大术语----即FOB,CFR和CIF,按这3个术语成交时,他们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的。

一方面,这3个术语下买方或者买方代理无法在装运港现场核查货物的各项交易指标,如:品质,数量,包装,运输单元与条件等;另一方面,因为这3个都是象征性的交付,所以也不可能使用“到岸品质,到岸重量”的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延伸了卖方责任和风险,违反了装运类术语的本质要求----所以综合装运港交货的术语属性和对买方利益的考虑,实际情况是一般“在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合同中规定检验方法为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为宜”----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卖方的利益(只要提交了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要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货款)又保证了买方的利益(可以在目的港接受货物之前享有复验货物的权利),是较为合理的。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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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5
在外贸实务中,对于检验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三种方式:
1、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2、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3、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

采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时,习惯采用“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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