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案例分析题,望大虾帮忙解答呀~~·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物理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驶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合伙协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需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A,B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
问:1 假设银行 A B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 该合伙人与果农丁所签的合同及与银行所签的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 该合伙人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 假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 假设银行 A B已同时向水果店行驶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 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 A B和乙的债权人C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 A B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C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 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 A B 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1、AB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民通意见》4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字号的,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合同有效。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抵押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甲单方免除对方债务是一种无效的行为,其免除对方债务的行为只能消除自己相当份额内的债权,对其他合伙人的债权并不影响,所以其他合伙人依然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5、因对银行的抵押无效,所以银行仅享有普通债权。与A、B的债权平等,不分先后,由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按比例清偿。

  6、支持银行、A和B。银行、A、B是企业的债权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乙对C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因此不能直接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7、可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所以可以向丙追偿,丙清偿完债务后根据4:3:3向甲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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