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物理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驶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合伙协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需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A,B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
问:1 假设银行 A B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 该合伙人与果农丁所签的合同及与银行所签的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 该合伙人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 假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 假设银行 A B已同时向水果店行驶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 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 A B和乙的债权人C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 A B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C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 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 A B 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