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6-06
曹魏:《新律》
1、篇章体例的调整:18篇;刑名
2、“八议”制度入律
3、改革刑罚体系
西晋的《泰始律》
1、篇章体例:20篇;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二篇
2、严格区分律与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颁布《晋令》四十篇,《晋故事》三十卷
3、律文以外,附有《杂律解》、《律解》,共颁于天下;“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
4、立法宗旨“除其苛秽”,“存其清约”,律文简要得体
5、内容上“以礼入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南朝:多袭用晋律 南陈律创制“官当”(晋律中就有“除名比三岁刑”的规定;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北朝:立法频繁,多有创新
北魏:《北魏律》20篇 首创“存留养亲”制(“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东魏:《麟趾格》改科为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的《北齐律》
1、篇章体例:科条简要,结构合理
12篇;合《刑名》、《法例》为《名例》
2、律令权式并行的法律体系
3、鞭、杖、徒、流、死的五等刑制 ;废宫刑
4、创制“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八议、官当等制度被确定下来